青岛西大高级技工学校
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西大高级技工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的收退费管理,明确收费、补费、退费相关标准和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类(学平险、证卡费、照片费)、公寓用品费、服装费、教材费、教辅材料费等。
第三条 收退费用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财务中心。学校所有的收费必须由财务部门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经手收费事宜,私自收费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责任人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进行不低于50分的考核。
第二章 学费收取管理规定
第四条 按照规定入学时间及规定学制完成受教育的学生,按照入学当年度学校招生政策制定的学费标准缴纳入学当年及后续年度学费,学费在规定学制阶段保持不变。
第五条 学费按年收取,新生应当最迟在入学报道当天前完成学费缴纳,老生应当在次年开学前15日完成学费缴纳,学校缴费时间分为春秋两季,根据校历春季入学的学生(一般为11月1日-次年4月30日)在次年春季开学前15日完成学费缴纳,秋季入学学生(一般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次年秋季开学前15日完成学费缴纳。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度的,每满一学期(5个月)加收一学期学费,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学期的免收学费。学期学费为学年学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新生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报到日报到入学的,不因延后入学而减少学费。
第八条 中级技工培养周期为3年(6个学期),高级技工培养周期为2年、3年、5年(10个学期)。
第九条 学生复读时,学费按照复读年度执行的招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三章 杂费收取管理规定
第十条 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入学年度学校招生政策制定的住宿费标准缴纳入学当年及后续年度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收取时间与学费相同。
第十一条 代收费类(学平险、证卡费、照片费)、公寓用品费、服装费用根据新生入学年度收费标准,在开学报道前一次性缴齐。教材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按照学年缴纳,毕业时根据实际发放金额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因学校常年处于招生状态,若遇相邻学年收取杂费费用标准不一致,新生第一年收费标准按照报名时学校相关政策标注缴纳费用,后续年度费用缴纳按照正式出台收费标准缴纳。
第四章 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中途转班型的,按照转班的时间节点,按月计算原班型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按照本学年剩余学习时间计算转入班型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根据已经缴纳的各项费用金额与上述两项收费项目之和的差额,多退少补。转班型学生后续学年按照转班型时新班型学费标准和该生应缴学费时间节点收取剩余学年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 退学退费及其他退费
第十四条 未入学的学生,提出退费申请的,已收取费用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已入学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的,已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申请退学的(无论是否缴齐学杂费以及是否注册学籍),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提交学生退学/转学费用清算单,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解除学籍。
学费及住宿费退费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应退学费/住宿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1-在校学习月数/10)
在校学习月数=申请退学日期与入学日期的日期间隔换算的月数,其中不足7天的不予计算月数,月数大于1,而不满足整月的,向后取整计算月数。
根据计算结果,若有欠费应向学校缴清相关欠费金额后才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杂费退费按照相关实物是否发放及相关服务是否提供为标准据实扣除。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杂费,已缴纳学杂费不予退还,学生复学后按照新就读班型其他同学的相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已经缴纳的费用可抵顶就读复学新班型的相关费用。学生请假期间正常收取各项费用,不退费。
休学是指:经家长提出休学申请后经学校批准的休学,休学一般最少为一学期,最长为一学年。不到一学期的休学视为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大教育科技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18日初次制定,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于2024年9月18日起执行。
青岛西大高级技工学校
2024年9月1日